- 積分
- 744
- 金豆
- 金豆
- 在線時間
- 小時
- 最后登錄
- 1970-1-1
- 精華
- 聽眾
- 收聽
|
來源:人民法院報本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汪悅磬)
公司承租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與女友發生爭執,女友墜樓自殺后,導致房屋價值嚴重貶損,影響了該房屋的使用和交易價格,房東起訴主張價值貶損賠償。近日,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支持原告房屋價值貶損賠償主張40萬元。
2024年2月,宣城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何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何某名下的房屋作為員工宿舍,租賃期限為2024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7日。合同約定:“如乙方(某公司)造成甲方(何某)房屋和鄰居利益受損,甲方可以提前解約,除不返還預付的房租和押金外,還可向乙方索賠和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租賃期間,乙方在該房屋內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擔”等。合同簽訂后,何某將房屋交付給該公司使用。該公司員工王某及其女友余某居住在房屋內。2024年6月25日晚,王某與余某在房間內因情感問題發生爭吵,余某從3樓跳樓自殺身亡。
后何某將案涉房屋在中介平臺上出售。因余某為非正常死亡,購房者得知后都認為該房是“兇宅”,都表示不愿購買。該房屋的使用和交易價格受到影響,掛牌價從248萬元降到170萬元。就房屋貶損價值,何某多次與某公司協商要求某公司賠償,但該公司拒不賠償。何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賠償其經評估后的房屋價值貶損費43.6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作為案涉房屋承租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妥善使用該房屋,對住在案涉房屋內的王某等人負有管理義務。余某因情感問題墜樓自殺導致房屋價值貶損,某公司作為承租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房屋的價值構成要素不僅僅局限于房屋的使用功能,往往還包括建筑成本、交通條件、居住環境、人文環境等社會綜合因素。人們對有人員非正常死亡情況的房屋普遍帶有抵觸意識,這是長期以來形成的“趨吉避兇”的風俗習慣,并不違反公序良俗,理應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實上,客觀存在的此類房屋難以出租、轉讓的現狀也說明其價值的貶損。余某在案涉承租房屋墜樓自殺,屬于人員非正常死亡,符合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兇宅”說法的判斷,不選擇購買案涉房屋亦符合一般人在同等情況下會做出的選擇。某公司作為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對房屋價值的減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判決某公司賠償何某房屋減值損失4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