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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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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不多說,直接切入正題:
教體局回復1:關于協會運作及財務管理:市教體局、市民政局每年都對我市體育協會的活動開展與財務管理等工作開展年度檢查,均合格。我局將持續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督促各協會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財務支出。
我的疑問1:什么叫活動開展檢查合格?哪項活動開展會不合格?就譬如老趙騎行,你能說他們騎行違法違規?顯然不是,那么這樣的回復是不是就是走過場、搞敷衍?另外,作為體制內機構,什么叫財務管理檢查合格?我看不只是要檢查合格,而且要使用合規吧!畢竟合格和合規在詞義上也是迥異的吧!而且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計局、財政局也要專項審查吧!不是老子查兒子舉賢不避親這么簡單吧!最后詬病一下,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你們怎么能用督促而不用監督一詞呢?監督具有強制管理屬性,強調對行為的監察與規范;而督促側重推動執行,通常不具有強制力。花納稅人的錢,只督促不監督,于法于情它也說不通啊……
教體局回復2:關于支持協會的經費:今后我們將積極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把“群眾滿不滿意”作為首要標準,充分考量協會規模、活動開展及服務群眾等工作成效,對支持協會的經費進行綜合研定和動態調整,力求讓每一分錢都花在最需要的地方,讓協會更好地發揮群眾性體育活動平臺載體作用。
我的疑問2:這樣的回復是否有避重就輕、泛泛而談之嫌?今后將如何如何,那是未來的事情。是否據此推斷以前和現在都沒聆聽群眾的呼聲和意愿?至于如何綜合研定,如何動態調整,都只是強調你們主管部門的工作方向,這具有完全的主觀傾向性,自始至終都未提及一句: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教體局回復3:關于協會機構組成人員:市圍棋協會、市游泳協會等社會體育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均按照程序報批同意后,依照各協會章程由會員選舉產生。
由于我們工作不夠細致嚴謹,未能充分考慮到群體科負責人不宜在市級體育單項協會任職,目前我局已調整群體科負責人,市圍棋協會會長調整工作正在按程序辦理。
我的疑問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之規定: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包括正科級)不得兼任任何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法定代表人、會 長、副會長等職位)。這里強調的是“不得”,而不是回復中的“不宜”,好像這兩個詞語的屬性不一樣吧!
三個疑問,煩請教體局澄清一下,以正視聽,至于小李子嬉笑怒罵之間的靈魂拷問,我還是鼎力支持的。
最后想弱弱的問一下:騎行和圍棋個人感覺屬于小眾體育項目,具有一定的專業屬性,能納入群眾體育活動范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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